北京市邮政管理局(所)安全防范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2004年9月20日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邮政局(所)是北京市邮政管理局所属的各办理邮政业务的支局、邮政所和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网点。包括财务室、邮资票品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及票款运输车辆。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实行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原则,管理的重点是:邮政资金、各类有价证券、邮票票品安全;邮政车辆、生产设备、贵重物品等的安全。
第四条邮局的安全防范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邮政部门的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北京市邮政管理局保卫部门是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北京市邮政管理局所属各二级单位保卫部门是所在二级单位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保卫部门在责任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落实本实施细则,贯彻上级邮政安全保卫部门对局(所)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和部署,并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下一级保卫部门工作的责任。
第六条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邮政局(所)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要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中,把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和职工岗位责任,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切实把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到实处。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经费及维护、保养费用应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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