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依靠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十层以上的居民住宅楼。公寓、九层以下的居民住宅楼及平房的防火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市(市辖区)、县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监督实施。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二)制订防火制度;
(四)领导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工作;
(六)督促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等单位整改火险隐患;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日常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二)对居民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四)定期向街道办事处汇报防火工作情况;
第七条 居民所在工作单位,应当积极支持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做好防火工作。
第八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进行防火管理工作,协助他们采取措施加强防火工作。
第九条 楼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保养和更换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房屋产权不属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产权单位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管代修,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负担。
第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高层居民住宅的燃气管道、仪表、阀门等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泄漏的,要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一条 高层住宅楼的居民应当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单位的管理,并遵守下列防火事项:
(二)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经常检查灶具,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四)不得将带有火种的杂物倒入垃圾道,严禁在垃圾道口烧垃圾;
(六)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
(八)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当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自行车。
(十)教育儿童不要玩火;
(十二)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向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需要改变高层居民住宅楼地下室的用途时,其防火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并经市(市辖区)、县公安机关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则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公安部颁布的《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二款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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