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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db:来源] 2015-08-21 19: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第三条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条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六)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
(一)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
(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地下集贸市场。
第八条下列日用工业品市场及综合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不拘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一时难于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临时有效应急措施。
(二)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40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第九条集贸市场内应当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


主办单位和经营者如需改变建筑格局或使用性质,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室外搭建的集贸市场,其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第十五条室外集贸市场在高压线下两侧五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


第十八条集贸市场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线路。
第二十一条室外集贸市场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二十四条集贸市场建筑物内的固定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由集贸市场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各摊位应当在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组织下,配置相应的灭火机具,并掌握使用方法。
第二十八条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及时报警。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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