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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db:来源] 2015-08-21 19:02

公监[2004]6号

北京市公安局:
一、以下4项已涵盖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以下简称《决定》)中。即:(1)申领《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2)组织实施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工程方案审核;(3)刻制印章审批;(4)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设项目。根据《决定》,“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3个项目被确定为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其中,“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是由原来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组织实施方案审批”三个项目合并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非机构印章刻制单位审批”已被取消。因此,“刻制印章审批”特指“公章刻制审批”。
三、以下3项为公安机关的一般管理手段,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即:(1)外省市机动车进京办理《北京市区通行证》;(2)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3)机动车号牌准产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的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车辆进京通行证核发”、“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已被明确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主管,公安机关通过备案掌握情况,不是审批性的。“机动车号牌准产证”也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手段。根据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公安部将对机动车号牌生产企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资格认定及监制。
五、以下1项应予以废止。即:销售多色复印机设备的许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进口彩色复印机审批”已经取消。鉴于彩色复印机目前在国内不能生产,进口的目的是为了销售,取消“进口彩色复印机审批”,可视为一并取消了对销售环节的审批。因此,不能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多色复印业治安管理的通知》等对销售多色复印机设备进行审批。“销售多色复印机设备的许可”应自行废止。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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