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边防检查项目实行收费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财政厅(局》、物价局:
为了加快边防检查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弥补国家财政资金的不足,同时考虑边防检查机关的实际工作情况,并参考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作法,决定从一九九0年二月一日起,对边防机关签发的证件和在国家正式对外开放口岸以外进行的边防检查工作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附后)。
1989年12月8日
附件1:
一、证件费
(一)人员证件费
(2)《船员登陆证》8元
(4)《船员住宿证》8元
(6)《停留许可证》5元
(8)《中华人民共和国X X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10元。
(1)《搭靠外轮许可证》10元
进出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的机动车辆(汽车、拖拉机等)需到经济特区检查站或有关边防检查站办理《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查验证每份5元,进出一次有效。也可以办理年度查验证或季度查验证。年度证收费200元,季度证收费60元。
(3)《机动车辆入出境查验卡》
二、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如有外国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主动要求边防检查站派员监护,或海事法院要求边防检查站派员看押船只时,每派出一人工作一日收费80美元,工作半日收费40美元。每8小时为一个工作日,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一日计算,不足4小时按半日计算。
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边防检查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
附件:边防检查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边防检查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1990年6月10日
二、边防检查收费属于涉外性质的规费,其收费标准和开支范周等,均应按规费的管理原则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增减或修改。
四、对收费通知中规定的以人民币结算的收费项目,当交款单位或个人主动交纳可兑换外币时,要按银行汇率结算;收费通知中规定交纳外币的项目,应使用外汇结算。
六、边防检查收费由公安部边防局负责实施,边防检查收费要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收入统一上缴公安部边防局,支出由公安部边防局统一安排,用于::(一)边防检查技术装备和人员培训开支;(二)与收费工作有关的各项开支.如印制收费证件、票据等;(三)补助业务费不是等开支.边防检查收费严禁用于滥发奖金、补贴;严禁用于建造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开支。各收费单位要于每月终了十日内将上月收费通过银行汇缴省、自治区、直辖市边防局〈处〉,同时按收费项目编表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边防局(处)要于每季度终了十五日汇缴公安部边防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南边防局(处)要编制边防检查收费的收支计划上报公安部边防局,公安部边防局据此编制边防检查收费资金的专项收支预算,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安排下达。年度执行中要定期向财政部报送执行情况,年度终了要编报决算,结余部分上交中央财政。
对违反边防检查收费规定,拒不缴纳规费的单位或个人,公安边防机关可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九、本办法自一九九零年二月一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公安部边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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