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物资储备系统所属国家物资储备仓库(以下简称储备仓库)。
第三条 储备仓库及其附属设施属安全保卫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其安全。
第四条 储备仓库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 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工作的任务是:以防火灾、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破坏、防恐怖活动和突发事件、防治安灾害事故为重点,加强重要部位的守卫和控制,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防发生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确保国家储备物资和储备仓库的安全。
第六条 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体制,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对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以下简称管理局)对所辖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通过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将安全保卫责任落实到各个部门、岗位和人员。
第八条 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二)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的制度和计划;
(四)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所需经费和设备;
(六)向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安全保卫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其他负责人分管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 储备仓库应当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与周边村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成立保卫工作联防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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