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部分)
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为该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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