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解读《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
为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公安部对《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
《办法》自1989年5月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及驾驶人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交往日益频繁,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和驾驶人的范围有所扩展。除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等活动外,边境地区有大量的境外机动车需临时入境从事客货运输、边民往来和借道通行等活动,短期入境的外国人临时驾驶机动车的需求也大大增加,需要对这些机动车和驾驶人进行规范和管理。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入境的机动车和驾驶人实施统一管理,但《办法》的一些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实践中存在各地执行不一致的问题。三是《办法》的部分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不协调的地方。
新修订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2006年12月1日下发,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规定》),共二十五条。增加了12条和4个附件,对原《规定》的6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对5条作了文字调整。修改内容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扩大管理范围,为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提供更多便利
为适应不断增加的对外交往的需要,为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提供更多便利,《规定》增加了两类适用对象:一是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行驶的外国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目前,这些车辆只在入境时由公安边防部门登记检查,大部分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办理登记,不核发牌证,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管理。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在明确这些车辆需按要求申领牌证的同时,规定可以由省级公安机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意见。二是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我国机动车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不少入境后只作短期停留的外国人为出行方便,需临时驾驶我国机动车,为加强管理,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规定》允许临时入境的外国人租赁并驾驶我国机动车,同时将这些人驾驶的车辆限定于租赁的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
据此,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及驾驶人共有五种情形:(1)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或其他交往活动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适用本《规定》。(2)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的我国机动车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适用本《规定》。(3)边境地区因边贸活动、客货运输、边民往来或借道通行活动等频繁入出境,且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行驶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适用本《规定》,但可以由省级公安机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意见。(4)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机动车因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或其他交往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因其他原因进入内地行驶的,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即粤港、澳两地号牌管理制度);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临时进入内地需驾驶机动车的,参照本《规定》执行。(5)与我国签订有双边或者多边过境运输协定的,按照协定办理。国家或者政府之间对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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