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
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的通知
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发展的现状和深入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对我部2000年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部规[2000]821号)进行修定。经组织有关专家起草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已经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一级资质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四年以上,原则上应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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