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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来源:[db:来源] 2015-08-21 19: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部长 吴基传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二)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四)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域名根服务器的机构。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一个或多个顶级域名,并负责管理这些顶级域名以下各级域名注册服务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二)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
  (四)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第七条 中文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产业部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逐步推广应用。
  第九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相应的域名系统,维护域名数据库,授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二)根据本办法制定域名注册相关规定;
  (四)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管理
  未经备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农当向信息产业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二)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
  (四)用户服务协议范本;
  (六)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第四章 域名注册
  第十六条 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守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制定的域名注册相关规定,并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
  第二十二条 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
  第二十三条 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第五章域名争议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互联网域名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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