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从事信息系统工程蓝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二)经过培训,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第五条 培训。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须经过信息产业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参加培训时,需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二)工作经历和业绩证明。
第七条 审批。考试合格后,填写《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表式附后),经部资质管理办公室审核,由信息产业部批准,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八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实行登记制度。信息产业部负责登记管理,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登记。
第十条 申请登记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四)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原聘用单位应当在60天内向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受刑事处分;
(四)被聘用单位解聘;
注销登记后,由登记机构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一)未经登记,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
(三)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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