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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快速处置交通事故新规定

来源:[db:来源] 2015-08-21 19:03

  为最大限度减少因交通事故(包括抛锚)引发的道路拥堵,方便市民出行,提高执法效率,上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关于快速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通告》精神,出台若干新规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1、追尾前车的;2、倒车尾撞后车的;3、溜车的;4、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5、逆向行驶的; 6、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7、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8、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9、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10、不按规定超车的;11、不按规定调头的;12、不按规定会车的;13、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14、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15、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16、遇停止信号 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17、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18、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来车的车辆;19、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20、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标明固定车辆位置后,撤离现场报警等候处理。1、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2、一方驾驶员属酒后、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的。
  六、当事人撤离现场,应将车辆移至下列地点:1、在高速公路上,就近移至紧急停车带内或者硬路肩上;2、在高架道路、隧道、外环线上,就近移至上下匝道斑马线、出口处导流线或者地面道路;3、主干道上,就近移至附近的支小道路;4、其他道路,就近移至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或其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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