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
宜府发〔2003〕13号
《宜春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的通知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宜春市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宜春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和《宜春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八日
宜春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场所。
三、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容器或包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严禁机动车辆未戴防火帽进入液化气站和油库。
七、严禁擅自倾倒、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九、严禁人为损坏、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是指:1、油库、汽车加油(气)站;2、各类燃气库(站);3、氧气、乙炔生产、储存、经营场所;4、其他生产、储存、经营、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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