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公安部第60号部长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二)在办理治安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四)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控告申诉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第五条公安机关办理各类案件的基本要求:
(二)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无越权办案的情形;
(四)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案件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
(六)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办理刑事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二)依法保障律师正常的执业活动,无违反规定拒绝、阻碍律师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和会见在押当事人的情形;
(四)依法收取、保管、退还、没收取保侯审保证金,无乱收及非法处理保证金的情形;
(六)依法审查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无放纵罪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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