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科技局(以下简称科技局)负责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年度计划管理和补助经费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处(以下简称省厅科技处),负责归口组织本厅(局)范围内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六条标委会和归口业务局应根据科技局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和补助经费,及时给主要起草单位(含项目负责人)下达任务通知书和转拨一定比例的补助经费,并督促其按计划执行。
第八条标委会或归口业务局须将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送部技术监督情报室进行格式审查。
第十条科技局对超出计划规定时间一年未完成的项目,经核实情况后,原则上予以撤项。
第十一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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