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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授权的安防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来源:[db:来源] 2015-08-21 19:03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工程的质量,促进安防产品在全国各地推广应用和发展,公安部决定对承担实施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型式检验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验的检验机构进行授权管理(授权检验机构目录见附件一),以确保第三方检验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根据国家有关检验机构的管理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检验机构在公安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检验人员应经公安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五条 检验机构可在公安部授权的范围内出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用的型式检验报告或工程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要给受检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提供一份,存档的检验报告应使用原件。自2001年5月1日起启用统一格式的检验报告(样本见附件三)。
  第七条 检验机构每年底前向公安部科技局报告一年的检验情况。公安部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当地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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