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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部令第62号)

来源:[db:来源] 2015-08-21 19:04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二章职责任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训练工作。
公安机关业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本部门专业训练,在政工部门的统一指导、管理下,共同组织实施训练工作。
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负责制定训练的保障计划,将训练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证训练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

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的训练基地承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任务。
公安部主管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一)制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规章、标准、规划,组织编发训练大纲、教材。
(三)部署、组织全国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训练和考试、考查。
具体承担:
(二)省级公安机关副厅长级以上职务的人民警察、内设机构处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地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
(四)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人民警察的初任训练、专业训练、晋升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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