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公安部长 贾春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养成为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如山的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初任训练、专业训练和晋升训练。 m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经费从各级公安机关业务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技术部门负责为训练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配合训练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 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的训练基地承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任务。
第十三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一)制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规章、标准、规划,组织编发训练大纲、教材。
(三)部署、组织全国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训练和考试、考查。
具体承担:
(二)省级公安机关副厅长级以上职务的人民警察、内设机构处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地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
(四)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人民警察的初任训练、专业训练、晋升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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