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 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值庭前的准备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落实:
(二)制定实施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一)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
(三)传唤证人、鉴定人;
(四)传递、展示证据;
(一)未经允许录音、摄影和录像;
(三)鼓掌、喧哗、哄闹;
(五)吸烟或随地吐痰;
(七)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下列行为,值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三)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第十四条 司法警察值庭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责令退出、强制带离、强行扣押、收缴、检查等。
第十五条 司法警察值庭时应提高警惕,防止当事人自伤、自杀、行凶、脱逃等行为的发生。遇有突发事件,应全力以赴,沉着应对,果断处置。
第十六条 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当事人,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当事人以及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七条 司法警察值庭时违反本规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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