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为公民提供救助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人民警察巡逻执勤,采取徒步为主,自行车、机动车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
(二)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四)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
(六)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持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
(八)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十)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
(十二)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
(十四)巡察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
(十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
(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
(三)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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