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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