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者检举。
第二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第九条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十三条 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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