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
目录
第二章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四章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六章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章名】第二章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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