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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全文

来源:[db:来源] 2015-08-21 19:04

  中国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已于8月26日签署第68号公安部令,发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是一部完整的、统一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以下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全文: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证据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六章 简易程序

  第七章 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受案

  第三节 讯问和询问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鉴定、检测

  第六节 抽样取证

  第七节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与扣押证据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三节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九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章 调解

  第十一章 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十二章 执行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十四章 案件终结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辖

  第九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查处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申请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其办理移交手续或者由其继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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