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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检法考试专业综合I之民法——债权

来源:[db:来源] 2015-08-21 19:05

  爱军考网为大家收集整理了2014年公检法考试专业综合I之民法 ——债权,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债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法律特征是:(1)债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3)债的客体不限于物,还包括行为等;(4)债权的实现须以债务人的一定行为作条件;(5)致使债产生的事实或行为,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

  债产生的根据

  债发生的根据,即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使自己受益、他人受损;(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4)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

  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主要有:(1)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5)主债与从债;(6)财务之债和劳务之债。

  债的履行

  1.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债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完全实现。

  2.债的履行原则主要有四个:(1)实际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4)适当履行原则。

  债的消灭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消灭的原因或方式主要有:(1)清偿。又称履行,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2)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消灭。(3)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的制度。(4)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5)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此外,作为债的主体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也可能造成债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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