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检法考试案例题分析:王某溺水死亡案
王某溺水死亡案
案情:
2002年11月11日,王某、李某从某市A镇到B镇洪化车花厂找王某的妹妹,因其妹正在上班而在厂前大街上等候。上午10时许,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把王某、李某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关押长达17小时之久。在此期间,派出所未进行审查也未给王、李供饭。次日凌晨3时许,派出所用汽车将王、李与其他19人送至C镇某管理区的一个山坳石场里释放。因找不到出路,王、李等5人在原地转了一个多小时后走上公路,沿公路往回走了几百米,遇到C镇某管理区治安队巡逻。当治安队员用多支手电筒照在他们身上并喝令站住时,他们四向奔跑,治安队员一面放“落地爆” (一种鞭炮)模拟枪声,以震慑他们站住,一面追赶他们。王某和李某冲入荔枝园,往河边跑去,在河边的小树底下呆了一、二分钟,见两人持手电筒追过来,李某问王某是否会游泳,没等王回答,李某就下河游向对岸。王某跟着下河后,溺水身亡。
在本案的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于王某溺水死亡,公安机关应负主要责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赔偿总金额70%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问题:
派出所将王某等人收容是否合法? 某市公安局对王某的溺水死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派出所将王某等人收容不合法;(1)某派出所民警把王某、李某认定为“三无”人员依据不足;(2)派出所在对王某等人收容后关押长达17小时之久未及时进行审查违法,属行政不作为;(3)派出所未向王某等人提供用餐,以及在凌晨3时将王某等人送至偏僻石场释放的行为不适当,缺乏人权观念。
某市公安局对王某的溺水死亡负有责任,因王某的溺水死亡与公安机关的错误处理有着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人民法院认定公安机关对王某溺水死亡应负主要责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承担赔偿总额的70%的费用的处理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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