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考试警察法练习题:中国警察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中国警察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论述题
答案要点:清朝末年警察机构已初具规模,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警察体系,统治者大量的进行警察立法,形成初步完备的警察法律体系,这是清政府维护其反动统治的法律依据,也是加强警察统治的重要工具,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镇压革命运动和人民反抗,维护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但从另一角度讲,清末警察立法,虽其时间较短,但其法规数量之丰富、种类之广泛却十分可观。从法规的制定机关和效力等级来区分,有中央制定的、通行全国的法规,也有由地方制定的在本区域内有效的法规;从法规的名称上看,有律、条例、章程、规则、办法、细则、简则、告示等等。这一时期的警察立法及法规中的许多内容成为以后统治者尤其国民党统治时期制定警察法的蓝本。
2.新时期的警察法律制度有什么特点和发展趋势?
20世纪80年代初期,为了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扭转社会治安的不正常的状况,各地公安机关针对治安状况和犯罪活动的特点,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因地制宜地开展专项斗争,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的职权、任务、活动依据、义务和纪律,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对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在此背景下,1996年2月召开的第十九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和同年下发的《“九五”公安工作纲要》首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警”的方针。
目前,一个以《人民警察法》为核心,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以公安刑事法规、治安保卫法规、行政管理法规、组织人事法规、警务保障法规、监督法规和国际警务合作法规为主要门类的公安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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