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二)罚款;
(四)责令停产停业;
(六)行政拘留;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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