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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推进交通出行领域诚 信建设

来源: 2018-11-18 12:27

 2018年8月27日,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发布《关于开展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按通知要求,第一阶段,治理的对象范围为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道路、水路客运企业、城市出租企业(含巡游和网约出租车)和铁路、民航旅客。第二阶段,将针对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道路客运驾驶人、出租汽车驾驶人,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2017年,中国铁路总公司和民航局先后发布《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和《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将扰乱铁路、民航运输秩序等失信行为,纳入旅客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凡被列为严重失信人名单的旅客,将被限制乘坐火车飞机。这样的举措受到舆论好评。

 

|公考角度解读*

[提出观点]

信用时代,任何失信行为都应受到应有惩戒,这是诚信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有助于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出行者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客运服务提供者同样需要诚信经营,提供优质服务。

[综合分析]

近些年,我国交通基础设施条件取得长足发展,旅客运输能力显著提升,但是交通出行领域的诚信水平、市场秩序与人民群众的需要还有一定差距。客运车辆超员、超速,出租汽车拒载、甩客、无证经营,扰乱铁路、民航、水路运输秩序等各类失信行为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过去,对于这些行为,有关部门往往通过扣分、罚款、吊销营运资格等方式处罚。纳入信用体系后,道路客运驾驶人、出租汽车驾驶人的违法成本将大大提高。除了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外,相关当事人还会付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沉重代价。纳入个人信誉档案管理,个人购房、买车、贷款、子女入学及积分入户等方方面面将会受到影响。

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是长期性、系统性工程。“黑名单”应设定一定期限,实行动态调整,从而鼓励“黑名单”当事人主动修复信用,回归诚信正道。

[对策措施]

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不能是运动式治理,而应一个长期性系统性工程。

惩戒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关键是通过“黑名单”倒逼失信主体自觉改正,重塑诚信。能够自觉做到诚信经营,提供优质服务的,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提前退出“黑名单”;依旧不思悔改,仍发生新的失信行为者,则要视情形延长“黑名单”期限。通过这一机制,鼓励“黑名单”当事人主动修复信用,回归诚信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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