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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贵州军队文职岗位考试备考资料:关于工伤的认定

来源: 2019-12-26 14:25

关于工伤的认定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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