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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贵州中烟工业考试题库-经济法每日一练(1.3)

来源: 2020-01-03 21:10

1.【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成立的情形有(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A.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履行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

B.甲、乙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C.甲、乙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一合同,但在双方签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D.甲于5月10日向乙发出要约,要约规定承诺期限截止5月20日,乙于5月28日发出承诺信函,该信函5月30日到达甲

2.【多选题】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行使留置权

D.是行使抵销权

3.【多选题】代位权和撤销权进行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A.代位权的发生与行使,是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

B.撤销权的发生与行使,是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C.代位权受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两个诉讼时效的限制

D.撤销权受“1年”和“5年”两个期间的限制

4.【多选题】育才中学委托利达服装厂加工500套校服,约定材料由服装厂采购,学校提供样品,取货时付款。为赶时间,利达服装厂私自委托恒发服装厂加工100套。育才中学按时前来取货,发现恒发服装厂加工的100套校服不符合样品要求,遂拒绝付款。利达服装厂则拒绝交货。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A.育才中学可以利达服装厂擅自外包为由解除合同

B.如育才中学不支付酬金,利达服装厂可拒绝交付校服

C.如育才中学不支付酬金,利达服装厂可对样品行使留置权

D.育才中学有权要求恒发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

5.【多选题】孙某与李某书面约定,孙某向李某借款5 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未约定利息。后来,李某要求孙某还款,经多次催告,孙某仍未还款,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还本付息。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A.借款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

B.李某有权随时要求孙某返还借款

C.李某要求孙某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D.李某要求孙某依当地习惯按年利率15%支付借款使用期间的利息

参考答案

1.【答案】BC。

解析:A作出了实质性变更,所以为新要约 D 选项由于乙的原因导致迟延,视为新要约。所以AD 不选。

2.【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点为合同履行抗辩权、留置权。根据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留置权存在于一个双务合同中。本案属于两个合同关系,故四个选项均表述错误。

3.【答案】ABCD。

解析:(1)《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故肯定A项。(2)《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故肯定选B项。(3)债权人对债务人丧失诉讼时效,对债务人无胜诉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丧失诉讼时效,债务人丧失对次债务人的胜诉权,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亦无胜诉权,因此选择C项。(4)《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利达服装厂未经育才中学同意擅自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育才中学可据此要求解除合同,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育才中学对于符合要求的400套服装拒绝付款的,利达服装厂可以根据此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选项B、C正确。关于选项D,因为育才中学和恒发服装厂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育才中学无法要求恒发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该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5.【答案】ABD。(1)选项A: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A选项错误;(2)选项B: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但是要给对方准备的时间。故B错误;(3)选项C: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选项D: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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