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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贵州农村信用社考试法律备考:民法概述

来源: 2020-01-05 21:49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无论是概念,还是调整对象,主体都应该还包括非法人组织。因此,我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可以视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权利体现的是财产关系;人身权利体现的是人身关系。首先,民法中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次,人格权利的具体化,就是具体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自由权、信用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收养、抚养、赡养、监护等人身权利,如亲权、亲属权、荣誉权。亲权指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一种身份权;亲属权是指旁系血亲这样一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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