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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贵州农村信用社考试法律备考: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 2020-01-05 21:50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要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诺成性行为是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行为,如买卖合同。实践性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行为,如借用合同。

  主行为与从行为

  从行为依附于主行为。如担保之债与主债比较,主债合同就是主行为,担保合同就属于从行为。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分为两大类,共五种形式。

  1.明示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

  2.默式形式

  (1)推定形式

  行为人不以任何语言或者文字的方式,而以自己积极的作为行为进行相应的意思表示,使他人据以推断出行为人已为民事法律行为。

  (2)沉默形式

  行为人不以任何语言或者文字的方式,而以自己的消极的不作为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意思表示而使他人据以推断行为人已为民事法律行为。如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这种沉默即视为接受继承。不作为的默式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五)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它可以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行为生效的前提,虽然大多数人的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同时出现,但是,仍然有一些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不是同时的。比如合同成立而未生效造成的损失的法律后果责任是缔约过失,而合同成立并生效出现的合同损失的法律后果就有可能是违约责任。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不确定的事实;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合法的事实。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与条件的区别在于:期限是必然能到来的,条件则是可能到来的。

  3.无效民事行为能力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绝对、当然的、确定的不发生效力。其分类: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凡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未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由该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为时,其所为民事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该种民事行为不属于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也不属于自始无效的民事行为

  在行为人未予撤销或者变更时,则自视为有效行为,仅在行为人予以撤销

  或者变更时,才发生行为无效的后果。因此,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错误认识。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紧急需要或缺乏经验,致使双方的利益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严重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事实状态。

  (3)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绝对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是看是否损害

  了国家的利益。无效的民事行为,尚未履行的,应当停止履行;已经

  履行或部分履行,对于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①返还财产

  ②赔偿损失

  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是处在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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