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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贵州农信社考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

来源: 2020-01-22 16:51
在一些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对于中央国家机关的性质、职权等内容的考察时常出现,很多同学对于众多国家机关不甚了解,以至于出现各个机关职权混淆的情形,导致做题屡屡失分。那么今天我们来看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你记住了吗?

我们在学习重要职权之前需要先掌握一些重要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通过间接选举的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军队选出,同时兼顾选举制度的平等性原则,每个少数民族也有适当的名额。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是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修改宪法的权利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颁布,让宪法的修改成为了考察热点。宪法的修改,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根据制定主体不同我们将法律分为了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常见的基本法律有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这些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哪些国家机构的组成人员是选举产生的,哪些是决定出来的,这些是考试中的经典题型。常见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如国家主席、副主席,军委主席,全人常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的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都是选举产生的。而我们的国务院总理则是决定产生的。一般全人大选举决定的人员自己均可以罢免。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建置需要和区划进行区分,建置更多侧重一个地方的构建和建立,而区划更多的侧重界线的变更。

【记忆口诀】

修监宪法,制修基本法,选举决定和罢免,省建置,特设立,战和平。

选举:两委两高三主席。

决定:主席提名定总理,总理提名定小弟。

【疑难点睛】

修改宪法为全人大职权,而解释宪法和法律为全人常职权。

【牛刀小试】

关于全人大的职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利。

B.国务院总理是由选举的方式产生的。

C.宪法的修改需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D.决定战争和和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

【答案】D。解析: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利。故选项A说法错误。总理是决定的方式产生的,故选项B说法说法错误。宪法的修改需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故选项C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长理职培点评:全人大的职权在考试中常见的考察方式就是同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混淆,尤其是全人大和全人常职权中很多不容易区分的的点需要我们牢记,比如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等近似职权。所以我们需要把握好职权种类并辅以口诀记忆以减轻记忆压力到达事半功倍的效果。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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