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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贵州军队文职考试经济学备考资料:抵押权的实现

来源: 2020-01-23 17:32

抵押权的实现

(1)不动产: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动产: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③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4)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如果抵押物的变价所得不足以清偿顺位在先的抵押权,则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消灭,其所担保的债权转化为普通债权。

(5)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例题·单选题】

长江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长江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答案】C。

解析:如果不变更抵押权的顺序,乙银行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为300万元;甲银行和丙银行交换抵押权的顺位时,未经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不得对乙银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乙银行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仍为300万元,剩下的300万元给丙银行,因为丙银行通过交换,其抵押权的顺位已经优先于甲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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