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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贵州农村信用社考试法律知识:无因管理

来源: 2020-02-20 21:03
无因管理这个考点非常重要,在多个省份中的常识判断都考查过,长理职培教育就以此文为广大考生提供相应的建议。

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就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第一,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如父母抚养未成年的子女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基于签订的生效保管合同保管物品属于合同明确规定的义务,以上两种情形都不属于无因管理;第二,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他人事务,这其中又包含以下三点:误将自己的事务当成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管理的是自己的事务,因此不属于无因管理;误将他人的事务当成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在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所以也不属于无因管理;管理的事务必须是合法的事务,非专属于本人的实务例如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伤,登记结婚,诉讼离婚都不属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管理人也有权要求受益人所遭受的必要损失。试练一题:

以下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A甲下雪天主动打扫路面

B乙误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己的牛进行喂养

C丙误把自己的牛当成他人的牛进行喂养

D丁在上班途中将跌倒的路人送往医院

解析:D。A选项中没有特定的人受益,所以甲不属于无因管理;B选项中乙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所以乙也不属于无因管理;C选项中丙管理的还是自己的牛,所以丙也不属于无因管理;D选项中丁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主动帮助路人,有为路人谋利益的意思,所以丁属于无因管理。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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