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贵州军队文职考试每日一练【民法】- 单项选择题【11.7】
一、单项选择题
1.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三/9)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参考答案
1.【考点】拾得遗失物;物权保护
【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在拾得遗失物场合,失主作为所有权人的利益应受到保护。《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本题中,张某是2年后才知道,而非知道后的2年,故张某可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前手李某、王某完全丧失了对手表的占有,张某不得对李某、王某请求返还原物,可要求损害赔偿。郑某是间接占有人,不是直接占有人,故张某不可向郑某请求返还原物。A、B、C三项错误,不当选。
张某和朱某之间的关系,如认为遗失物不可适用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则张某可基于所有权请求朱某返还手表;如认为遗失物也可适用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张某可基于所有权请求朱某返还手表,朱某可提出留置权抗辩。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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