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邓某某在鸡西市鸡冠区中心塔小区从事烧烤店经营。2017年1月5日,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举报电话,称该烧烤店向消费者收取炭位费。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A.该局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查明违法事实,遂于当日立案
B.向烧烤店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炭位费
C.拟对邓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告知邓某某
D.该局直接回复举报人烧烤店向消费者收取炭位费不属于该局管理范围,告知找消费者保护协会处理
6.【答案】ABC。解析:该题目的出题背景是邓某某诉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某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没有向消费者明示“炭位费”价款,且该费用属于制作烧烤食品时所需的加工费用,应包含在菜单标注的食品价格中,其向消费者另行收取,明显属于不公平、不合理行为。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其行为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及公平交易原则,依据《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故判决驳回邓某某的诉讼请求。邓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通知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价款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本案中,邓某某向消费者收取炭位费,既没有明示或告知,也没有标明价款,违反上述规定。邓某某经营烧烤店多年,一直未收取过炭位费,直至2016年3月15日《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不允许经营者收取餐位费后,邓某某从2016年12月31日起,开始向消费者收取炭位费,其行为违反公平、诚信原则。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本题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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