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也就是说,具备这三种情形,才构成了犯罪。但是这时候不一定会坐牢,为什么呢?因为在刑法中有一个制度叫做“缓刑”,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针对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情节轻微和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根据缓刑,如果交通肇事后,积极送被害人就医,主动赔偿,事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这就符合缓刑的情形,法院在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后,同时宣告缓刑,那么肇事人就不需要坐牢了,所以基于此规定,也没有逃跑的必要!
最后,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一旦逃跑,立即在量刑立刻上调一个等级,这时候,将不能适用缓刑,基本上能够确定肇事人是要坐牢的,而且本来不逃积极救治被害人,能够救活,却选择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导致流血过多死亡,那么又上升一个刑档。法条的规定,背后都是在鼓励、暗示肇事人,不要逃跑,积极救助,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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