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广东南方电网电话招聘面试考点(三十二)
随着越来越多的校园暴力问题通过各式各样的媒体涌入大众的视野,校园暴力问题从一个原本鲜少为人熟知的问题,变成了当下引起民众大范围关注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在今年两会上,就有代表提出,希望通过下调刑法的责任年龄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这一举措得到了很多人的认可与支持,但是同样存在诸多的反对者。对于这一提案,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刑法是抗制违法行为的"最后手段",如果道德、习惯、风俗等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手段和民事、行政等其他法律手段能够有效调整社会关系、规制违法行为时,就没有必要动用刑法。在有其他手段尚未配套实行之前,我们就盲目的通过这一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这本质上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中"慎刑"的观念。而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包括欺凌行为,应保持必要的宽容和"容错率",尤其是刑法的干预要保留必要的"谦抑"。首先应该想到我们是否在除了刑法下调责任年龄之外的其他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而不是直接就给出刑法这记猛药。因此这一提案在可行性上我们不能认可和作出改变的。通过刑罚来惩罚、隔离问题青少年儿童,并不利于其改造教育,也违背人道主义。毕竟,青少年即使能够有意识地犯罪,但仍充满可塑性,所以,教育、矫治才是最好的办法。在当前中国的现实,对于14岁之下的青少年犯罪,没有惩罚,也没有矫治与教育,几乎是完全地放任不管。两年前发生的10岁女童从15楼抛下男婴,除了家长赔钱,犯下严重罪行的青少年本人,完全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不会接受任何矫治措施。
所以,在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前,重要的是建立一套体系,来矫治问题青少年。实际上,很多时候,保护、矫治与惩罚,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打个最简单的比方,规定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每天在固定地点报到,接受三小时的法治教育,这既是一种限制与惩罚,有限度地震慑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同时更是一种矫治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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