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个税改革带来了多方面的好处,具有非常重要的时代意义。不只是面上的减税,更关照了个体收入和负担差异,有利于释放出更公平的减负红利:一方面,将四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按年计税,实行综合征税,跨出了我国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向综合所得税转换中的一大步,特别是对于单一收入来源的纳税人,比如拿“死工资”的人,或者是只拿稿费的作家,综合征税后将会体验到实实在在的税负下降,享受经济红利;另一方面,新设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可在申报纳税时予以税前扣除,充分照顾了不同纳税人实际负担状况,子女教育支出和大病医疗支出,是可以惠及到所有纳税人的减税因素,而继续教育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的扣除,对工薪家庭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将有减税作用,同时也更符合税制公平原则。
但需注意的是,要真正实现社会公平,发挥税收应有调节作用,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一方面,各级税务部门之间、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加强有效的沟通,及时互通信息,打破信息传递壁垒,建立起全国范围内的完善统一的管理系统,从而防止相关机关不能全面的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导致的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个税征收模式为分类所得税制,是将个人的各项所得分成了11类,分别采用不用的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及计征方法。此种税制对个人的全部所得区别征税,征管简便,能够体现国家特定的政策意图,但更容易造成对纳税人整体所得把握不全面,导致实际税负的不公平。因此综合征税改革的趋势需逐渐稳步推进,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伴随征管能力的提高,未来我国的个税改革将逐步扩大综合所得的范围,逐步建立成熟的现代化个人所得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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