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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河北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公基备考:婚姻关系中财产关系的认定

来源: 2020-03-27 2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的相关规定,夫妻的财产关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的格式要求为书面形式,无约定的依照第17条以及第18条的规定,即下文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整理如下:

  一、夫妻共同财产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的收益;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实际取得或者确定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点名赠与其中一方的赠与或者继承的财产;

  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的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的复员费以及自主择业费,计算方式为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

  9、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认定为夫妻双方按份共有。

  二、夫妻个人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点名赠与或由一方继承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 婚后父母为夫妻共同生活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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