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河南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公基常识:中国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通常指法的创立方式及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
二、法律渊源的分类
法律渊源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正式渊源(法有明文)
正式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与惯例。
2.非正式渊源(法无明文)
非正式渊源主要指具有法的意义的观念和其他有关准则,如正义和公平等观念、国家政策、道德和习惯等准则,还有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在中国,法的渊源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变动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
1. 宪法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 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4.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主体是自治区、州、县人大。
6.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府。
7. 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是部委行署、直属机构。
8. 特别行政区法的制定主体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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