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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河南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大纲公基常识:关于自愿原则与公平原则的总结

来源: 2020-04-09 12:23

  一、自愿原则

  1.概念: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又称意思治治原则。

  2.具体内容:

  ①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活动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比如说甲进入超市,他可以选择买东西,也可以选择逛一圈走人。

  ②当事人有选择行为相对人的自由。比如说家想买一双鞋子,他可以买耐克,可以买阿迪达斯,可以买李宁,可以买安踏等等,按自己的意愿去选择相对人。

  ③当事人有选择行为方式和行为内容的自由。比如说甲想去云南旅游,他可以选择坐高铁去,还可以坐飞机,坐汽车也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去选择。

  ④当事人有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自由。比如说甲的手机被乙摔坏了,他可以选择让乙赔钱,或是给他买一个新的,或是大度的原谅,按照自己的意愿去作出选择。

  二、公平原则

  1.概念: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具体内容:

  ①民事主体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不能显失公平。比如饭店里张贴的消费者自己保管财物,如有丢失饭店概不负责的告示。

  ②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通常状况下责任大小与过错程度向适应。比如说甲摔坏了乙价值10000元的苹果手机,就不能说我赔给你200块钱这件事算了吧。

  ③民事裁判机关处理民事纠纷时应当考虑公平原则,特别在缺乏法律具体规定时,更应该本着公平公正进行自由裁量。比如说在处理继承纠纷的时候,就要考虑公平原则。

  【例1】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10台,应付款5万元。因甲不能付清全部货款,乙表示只要甲支付4.8万元即可了结。乙的行为有效,这体现的民法原则是( )

  A.平等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公平原则

  【答案】B

  【解析】自愿原则具体内容的第四点提到:当事人有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自由。本题中,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付款5万元整,因甲不能付清全部货款,乙表示只要甲支付4.8万元即可了结。乙公司有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自由,所以,本题选B项。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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