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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南邵阳教师招聘考试培训课程(528)

来源: 2018-11-27 09:57

 第一,系统、全面地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1、一般保护义务。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3、真实宣传义务。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4、公平交易义务。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5、依法发送广告义务。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6、搭售提示义务。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7、依承诺或约定交付义务。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8、合理退还押金义务。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方式、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9、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10、公平订立合同义务。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11、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义务。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第二,为规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能滥用的平台资源“私权力”,有针对性地设定平台义务和平台责任。

1、平台义务:(1)区分标记自营业务义务。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2)保留消费者评价义务。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3)合理宣传义务。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4)消费者维权协助义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商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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