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在教师招聘的考试中法律法规在近几年考察的频率越来越高,其中法律责任的类型也考察较多需要重视。那么在接下来的讲解中,我将结合常见的考题,带领大家对这部分的内容进行系统的梳理,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一定的帮助。
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将教育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一)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其特征表现为:1.行政责任是基于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2.行政责任应由国家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追究。3.追究行政责任主要适用行政程序,如行政复议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在必要时,也可采用诉讼程序,如行政诉讼等。依据教育法的规定,承担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那么这部分考的最多的就是区分处分与处罚。考察的形式都是以例子反选题的形式,给你一个事例,然后问你这个人应该承担的是什么法律责任或者问你他应该受到的行政责任是处分还是处罚。那么区分处分与处罚的关键就是要看这个犯法的人是体制内人员还是体制外人员。体制内也就是指在国家相应机关内部从事工作的人,犯了行政法律承担的叫处分,比如降级或者记大过之类;体制外是指不在国家相应机关内部从事工作的人,犯了行政法律承担的叫处罚,如罚款之类。
(二)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人们实施违反民事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
(三)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其特点表现为:1.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严重违法行为,即由犯罪行为引起,其社会危害性大。一般的违法行为,不触犯刑法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2.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审判机关,即只有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才能决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以下六种:(1)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或义务教育经费的;(2)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3)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4)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5)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6)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刑法》各有关教育犯罪的规定中,专门设置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刑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结合常见的考题,我们将这部分内容进行相应的巩固。例如: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A.处罚 B.处置
C.处分 D.批评
1.【答案】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故此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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