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小学教育理论综合第六章第一节学生
第一节 学 生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学生一般是指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进行学习的人。学生具有发展的主动性,是具有可塑性的教育对象。教师是教育者,学生是学习者,学生是教育活动的主体。
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一般是指学生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学生在教育活动过程中一些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对青少年儿童权利的概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存的权利。学生作为普通的公民,首先享有最基本的生存权。
2.受教育的权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受尊重的权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安全的权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5.人身自由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都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因而学生也有支配自己人身和行动的自由。
(二)学生的义务
学生的义务是指学生在参加教育活动中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必须要做出的行为或不得做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三、新课程背景下的学生观★★★★
(一)学生是发展的人
1.学生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它要求教师应努力学习,掌握学生身心发展的理论,熟悉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并依据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而有效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
2.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应该相信学生是潜藏着巨大发展能量的,坚信每个学生都是可以积极成长的,是有培养前途的,是追求进步和完善的,是可以获得成功的,因而对教育好每一位学生应充满信心。
3.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作为发展的人,也就意味着学生还是一个不成熟的人,是一个正在成长的人。从教育角度讲,它意味着学生是在教育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是在教师指导下成长起来的。
(二)学生是独特的人
1.学生是完整的人。学生并不是单纯的、抽象的学习者,而是有着丰富个性的完整的人。在教育活动中,作为完整的人而存在的学生,不仅具备全部的智慧力量和人格力量,而且体验着全部的教育生活。要把学生作为完整的人来对待,就必须反对那种割裂人的完整性的做法,还学生完整的生活世界,丰富学生的精神生活,给予学生全面展现个性力量的时间和空间。
2.每个学生都有自身的独特性。独特性是个性的本质特征,珍视学生的独特性和培养具有独特个性的人,应成为教师对待学生的基本态度。独特性也意味着差异性,不仅要认识到学生的差异,而且要尊重学生的差异,使每个学生在原有基础上都得到完全、自由的发展。
3.学生与成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学生的观察、思考、选择和体验,都和成人有明显不同。所以,“应当把成人看作成人,把孩子看作孩子”。
(三)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1.每个学生都是独立于教师的头脑之外,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教师要想使学生接受自己的教导,首先就要把学生当做不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当做具有独立性的人来看待,使自己的教育和教学适应他们的情况、条件、要求和思想认识的发展规律。
2.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意愿、知识和思想。教师只能让学生自己读书,自己感受事物,自己观察、分析、思考,从而使他们自己明白事理,自己掌握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
3.学生是责权主体。学生是权利主体,学校和教师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学生是责任主体,学校和教师要引导学生学会对学习、对生活、对自己、对他人负责,学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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