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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刑法的具体运用

来源: 2018-09-21 10:54

        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是必考内容之一,而刑法的具体运用恰恰是众多考生辨析不清的知识点,在此为广大考生做一个简要的辨析。

一、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两个以上的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酌情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我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四、累犯

1.适用条件: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是指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后罪必须是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2.处罚方式: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五、缓刑

1.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2.缓刑的执行: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六、假释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如果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假释适用对象只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以上关于刑法的具体运行希望对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能够在正确辨析这些易混知识点后做相关的题目练习,这样能够把知识点掌握的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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