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所有权与用益物权
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的地位不可忽视,而物权更是考试中的必考内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考察物权的主要内容。在此,长理职培为广大考生解读物权中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有关内容。
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
1.所有权取得的一般方式
所有权取得的一般方式包括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如因先占、建造取得一物的所有权;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所有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
2.所有权取得的特殊方式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或者受让人应当知道却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但是,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二、用益物权
根据《物权法》第117条的规定,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4.地役权是指依合同约定,土地上的权利人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成立,以有两块土地为必要,享有权利的土地称“需役地”,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
以上为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考察到的物权中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当然,物权中的担保物权的地位也不容小觑,广大考生可以从一系列的讲解中具体去学习。希望各位考生能够依据我们考试的侧重点进行理解并且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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