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湖南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无因管理

来源: 2018-10-24 10:12

     “学雷锋”这种行为是高尚而无私的,但一般人认为这只是道德上的见义勇为,不属于法律问题,所以经常伴随着“雷锋是好人,雷锋又吃亏了”这种现象。那么“学雷锋”的行为在法律上面有没有依据呢?答案是有,这就是我们民法中的无因管理制度,也就是“好人法”制度。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经常出现无因管理的考题,今天我们就来详细学习下无因管理制度。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一、构成无因管理的条件有:

第一:无因,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则不属于无因管理,因为是有“因”。

第二:主观上为了他人的利益。无因管理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为他人利益着想,包括为他人谋利或者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思。

第三:客观上管理了他人的事务,他人且为具体的、特定的他人。如果主观上为了他人,而客观上管理了自己的事务,则不属于无因管理,因为他人并没有因为自己的管理而受益。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1.管理人有权要求被管理人承担因管理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及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例题分析:下列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A.养子女赡养其养父母

B.以为自家的牛是邻居家丢失的而照料

C.为了避免行人摔倒而清扫路面积雪

D.将摔倒的陌生老奶奶扶起来送医

【答案】D。解析:A,养子女对其养父母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不属于无因管理;B,客观上管理的是自家的牛,不属于无因管理;C,为了避免行人摔倒而清扫路面积雪,没有具体的特定的他人,不属于无因管理;D,将摔倒的陌生老奶奶扶起来送医,属于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无因管理行为,正确。故本题D选项正确。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